(一)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委)认真做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组织工作,申报材料应报市政府审定;请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和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为转移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积极配合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各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应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及相关辅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制作电子版一份(刻录成光盘)。其中: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份及光盘1份,报省财政厅1份,各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各存1份。
(四)各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同时分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份申请材料及1份光盘、省财政厅1份申请材料。
六、奖励资金评审与下达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奖励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奖励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级市。
(四)各地市应及时将奖励资金按“一次核定、分期补助”的办法分期拨付到申报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研究制定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附件:1.2010年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查表
2.各园区所在地市申请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报告编制要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查表
表格编号:
一、转移前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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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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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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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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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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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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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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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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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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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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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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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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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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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或生产线拆除对应上两年产值产能相关指标(产能扩张转移或生产线转移的企业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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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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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期末库存商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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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期初库存商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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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实际纳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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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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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期末库存商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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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期初库存商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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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实际纳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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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进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后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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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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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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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园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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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类型(整体、扩张、生产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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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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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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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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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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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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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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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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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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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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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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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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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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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0年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实现产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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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企业2011-2013年在产业转移园实现的产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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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0年在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实际纳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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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企业2011-2013年在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的纳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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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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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2010年底前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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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奖励资金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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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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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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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委)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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