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粤经信园区〔2011〕14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
为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853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的企业范围
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级以上市,以及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和肇庆市区、四会市等地区的企业,于2010年度以企业整体转移、企业生产线转移、企业扩张转移等形式落户经省政府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并设立生产性企业的,可通过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申请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
二、申报产能转移奖励的企业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有利于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整体转移的,企业已在珠三角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投资协议,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生产线转移的(包括部分生产线转移的),企业已在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同时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或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投资协议,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四)产能扩张转移的,企业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或分支机构工商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了投资协议,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申报产能转移奖励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