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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
(武人计[2010]59号 2010年12月23日)


各区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2号,以下简称市《试行办法》)精神,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鼓励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并给予适当政策性优惠,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农保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推动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融入新农保之中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将从较大程度上解决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以及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各级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和市《试行办法》的要求,广泛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宣传参加新农保、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重要作用。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措施。新农保试点开始后,原则上不再鼓励上述对象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对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二、积极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做好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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