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下放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下放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的通知
(青府法〔2010〕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海东行署法制办:
  为简化我省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开支,便于各州(市、地)政府法制机构及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我办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下放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实行两级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管理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改变为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制发,并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州(市、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州(市、地)政府印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发放,并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证件分为:省级,仍为《青海省行政执法证》和《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各州(市、地),可改为行政区域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条件、人员培训和考核、行政执法证发放对象和颁发程序、年度审验、证件管理等,按照《青海省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规定执行。
  四、为严肃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工作,应当严格行政执法证申领条件,要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并颁发合格证。未经培训、考核,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五、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效;经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省内行政执法人员现持有的PVC版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
  各州(市、地)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现持有的PVC版行政执法证件,在年检时依照本通知予以更换。
  六、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能等有变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新审核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各州(市、地)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颁发、人员持证统计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是0971-8252073(传真);电子邮箱:qhsfzbxzzfjdc@163.com。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