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检事宜
各区确定交接时间后,未办理年检、验照事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验照手续。
对未能批量划转而属划转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换照工作,在未办理移交变更前由原登记机关按程序办理。
7.锁定事项处理
对有锁定事项的市场主体,原则上由原登记机关在移交清单及档案中说明锁定原因后交接收登记机关处理。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原登记机关保留处理的锁定市场主体,应逐户说明未能正常移交原因后报市局注册登记分局备案并按协商时限完成移交。
8.特殊情况
在市场主体交接过程中,因进入流程划转有误的,或其它原因产生的问题,及时报市局注册分局、外资处协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分局、工商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辖区内迁出户的告知、宣传解释工作,帮助迁入户办理换照手续。对迁入户相对集中的,分局和工商所可采取集中批量受理、上门发照的方式做好服务。
(二)做好经济户口管理区划调整。相关分局要按照市局统一规定的托管区调整时间实现无缝对接,完整接收管辖区经济户口,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本次换照一律不得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四)调整划转工作中迁出管辖的工商机关,在未完成全部交接工作前,机构、人员不得调整,必须全部完成辖区档案整理及移交工作,并协助管辖接收工商机关做好交接及后续认领工作。
(五)《托管区调整告知书》由原经济户口管辖地工商机关负责宣传告知并发放,经企业、个体工商户收件人签收,将送达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汇总后上报市局注册分局、外资处。
(六)对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本着方便市场主体原则及时研究协调意见,确属难以处理的问题,报市局注册分局、外资处研究确定。
(七)时间要求。从确定移交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经济户口及市场主体登记关系的变更、档案移交。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移交的,其管理责任仍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原登记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后期工作,由迁出、迁入登记机关双方协调制定后期工作方案,确保交接及换照工作按时完成。
(八)请各相关分局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注册分局甘敏宏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