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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化工区托管区域调整有关市场主体登记及管理工作意见

  变更名称时,如经“查重”检索后与该区域内的其他单位重名,迁入单位应申请更改名称,登记机关应作为个例,予以支持办理,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置;

  如有特殊原因暂不宜做变更名称的企业,可予保留并在日常工作中逐步规范。对名称中含有“八一”等字样或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名称变更。

  登记受理机关认为原住所无行政区划的表述不规范的,如原表述为“左岭街XX村XX号”,本次变更可依新的托管区域调整核定为“XX区左岭街XX村XX号”。

  注册号:对营业执照仍使用老注册号的,可在本次换照时按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号换号规定一并更换(15位数),并长期使用;

  登记机关:因本次托管区管辖调整需要变更登记机关的。

  申请人如提出超越本方案规定变更事项以外的申请,登记机关应要求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1.外资企业经济户口调整由外资处负责处理

  2.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

  自交接之日起,市工商局东湖分局受理因东新托管区调整后托管区管辖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宜;化工托管区内新设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宜由市局委托青山分局办理。洪山分局、江夏分局暂停办理移交托管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3.移交中出现的“死户”、“查无下落”情况处理办法

  本次移交中的“死户”、“查无下落户”以及未能随此次划转批量移交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需办理换照手续的,采取个案办理的原则,按前述要求办理。经查明确属应吊销的市场主体,由原登记机关按程序负责吊销处理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有未办结案件的市场主体处理办法

  对有未办结案件的市场主体,移交双方应做好个案登记备案,并按原登记机关查处结案后一个月内移交的原则处理。

  5.档案管理

  本次迁移档案工作参照《市工商局关于做好企业登记档案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工商[2007]183号)执行。

  (1)从划转之日起1个月以内,对确认移交的企业划转档案未扫描的,由迁出登记机关负责集中送市局信息中心完成扫描。

  (2)档案移交接收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登记备案,并完全接收移交档案。对有问题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由原登记机关做好名册清单,载明问题原因后再行移交;对有重大缺失的企业档案由移交双方工商分局协商登记备案并由原登记机关补足缺失后再行办理迁移手续,确实无法查补的市场主体由原登记机关按程序负责吊销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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