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公告
依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全市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武汉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领取了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年检程序
1、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其主管部门到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也可从市机构编制网下载。之后各事业单位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0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送交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