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继续组织实施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粤发改高技术[2010]3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继续组织实施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0〕10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为确保项目申报质量,我委将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择优上报。请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简要材料(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一式二份报送我委进行初步审查。对未通过项目初步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无需开展下一步的申报准备工作。
二、对于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以及招标核准意见表。已经备案或核准的项目,无需再办理。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材料要齐备、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