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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五)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七)审计中发现涉及信息系统重大问题的,应当征求计算机审计部门的意见。
  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条 业务部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结果类文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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