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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理行为,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法制部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一般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需要提前审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部门可以安排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审计组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一)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 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是否体现在审计实施方案中;
  (三) 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四) 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
  (七)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复核。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填写《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必要时,应该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对象未在法定时间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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