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进行专项稽察的通知
(青发改稽察[2010]428号)
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规范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项目实施,保障建设目标实现,国家发改委决定于2010年5月-6月以各省为单位对本省开展的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进行专项稽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的稽察方案通知如下:
一、稽察范围
2009年国家发改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的六个项目(发改投资[2009]999号)。
二、稽察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情况。检查项目申报是否存在用已完工程或已完工子项申报投资;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报大建小等问题。
2、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到位重点检查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是否到位情况;资金使用重点检查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要求,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进度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工期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已完工项目,需对照相应指标检查项目是否实现节能目标;未按计划工期实施或未开工项目,应分析工期滞后的原因。
4、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概算是否与批复要求及计划安排一致。重点检查项目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情况,如有变化,需查清变化内容并说明原因。
5、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招投标情况。
6、取得成效情况。总结项目建设中好的做法及经验,工程实施取得的效益。
7、工作建议。通过稽察,提出对下一步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8、西宁特钢节能改造、青海桥头铝电节能改造、青海煤业集团能量系统优化3个节能减排项目,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
1、5月底前为自查时间。各项目单位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围绕稽察主要内容书面总结项目自查情况报告,填报项目稽察自查表(表式附后),并于6月2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自查表(填报数以5月底数为基础数)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稽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