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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3.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三、规章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步骤
  (一)清理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2.坚持“谁制定、谁主管、谁执行、谁清理”原则。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者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3.坚持开门清理原则。各区、各部门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立法后评估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清理步骤
  1.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并于7月15日之前将清理、修订工作情况说明以及涉及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文本一份及有关依据材料报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审核。
  2.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各部门要对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见附件2)、《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0〕8号),对本区、本部门主管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并附上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份及有关依据材料连同清理情况说明,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报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审核。
  3.各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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