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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0〕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我市规章进行清理,是确保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总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客观需要。为此,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规章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对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也可一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建议。
  在集中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一并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各部门(含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政府部门,下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2.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以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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