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发布: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武汉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布认定方案及实施细则。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
(三)提交资料: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专家评审:武汉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撰写认定报告并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武汉老字号认定专家组提出。
(六)复核: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武汉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对有异议的认定名单进行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该单位的认定资格。
(七)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决定。
八、经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由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证书,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认定,并享受本市有关扶持政策。
九、武汉老字号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和次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半年和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以确保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武汉老字号的运行状况。
十、武汉老字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股权变更;
(四)注册商标变更;
(五)资产抵押或者股权质押;
(六)因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十一、武汉老字号单位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武汉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