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武政规〔201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授于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遵守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市级机关作为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填写《武汉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向
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受理申报的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部门综合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被推荐人名单,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