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1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全市防洪和通航安全,保障沿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保护国有砂石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铁板洲采区等规划采区外,长江水域武汉段为禁止采砂区域;铁板洲采区等规划采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和规划采区禁采期(以下简称禁采期)从事采砂等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从事采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根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船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不得进入任何禁采水域停泊。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无照经营河道采砂、售砂。对于无照经营河道采砂、售砂,明知是非法砂源而运输、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海事部门对采砂船只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对应当报废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以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部门应当按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破坏航道、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和通航等公共安全以及盗窃国有砂石资源,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