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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5.加大质量监督执法队伍的机构建设。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5号令)的实施细则,加强市区两级监管体制和监管队伍建设,保证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编制配备到位,保证各种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开展质量专项检查检测的经费。同时落实质量监管职能,规范监督行为,提高全市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质量监管。

  1.建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考核机制。要求参建责任主体对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参建责任主体自评、互评以及社会评价结果,对其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公示考核排名和考核结果,同时将此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2.建立工程质量倒查机制。通过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揭发和报告反映的质量问题和质量违法行为的调查,依照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倒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履责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通过定期召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备案管理和信访管理工作例会,建立专项执法检查通报制度,了解掌握全市工程质量基本状况,指导区县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程质量管理信息、检测工作信息、备案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月报等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相关各部门联动,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反馈。

  (三)加大对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1.加大保障性住房等工程监督管理,强化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民生工程的建设质量。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房工程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

  2.强化轨道交通工程及东西二环地下隧道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各方主体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及防范、质量控制体系和专家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风险监控措施,并利用危险性较大工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实时跟踪风险防范措施落实。

  通过常态化的全市安全质量网格管理工作,突出保障性住房和轨道交通等工程的质量监管,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专项检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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