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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1.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并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严格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投资、工期、造价和其直接采购材料的质量责任,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并不得转移其最终的质量责任(实行质量保险的除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直接采购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的预拌混凝土材料。

  2.加强总承包管理,禁止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格施工总承包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技术岗位责任制和保障体系,夯实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基础,减少、杜绝违反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现象。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实施动态监管。

  3.出台政策,加大施工现场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从业上岗的推动力度。为解决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责任不清和配备不足等现状,研究制定现场监理师管理办法,细化监理管理规定,充分调动和发挥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一线作用,切实落实质量监理责任;逐步建立监理保障机制,改革监理取费方式,完善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恶性压价的行为。

  4.加强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体系,指导检测机构行业自律。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和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市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检测数据采集和上传实时监控,实现不合格或异常数据的自动报警功能,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凡在检测试验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收回资质证书并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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