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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4月11日、12日      昭通、曲靖
  4月13日、14日      楚雄、大理、丽江、迪庆
  4月15日、18日      玉溪、红河、文山
  4月19日、20日      保山、德宏、怒江、临沧
  4月21日         普洱、西双 版纳
  4月22日、25日、26日   昆明
  五、网上报备注意事项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书面材料的同时,还应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实施网上信息报备。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点击进入“注会专栏-会计师事务所”,再点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分所点击进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进入事务所业务列表,点击“业务列表-基本信息报备”(分所点击进入“分所信息报备”),填写系列表格。填写完毕后点击进入“完成”界面,其中:点击“保存”只是保存事务所填写的信息,但尚未进行上报;点击“报备提交”上报至省财政厅,上报成功后事务所将不能再进行信息的修改。
  由于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换代之中,报备功能操作可能会做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实时关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相关通知。
  (二)省财政厅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书面报备材料对网上报备信息进行确认,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把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退回事务所,由事务所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上报前认真核对,确保书面报备材料和网上报备一致,省财政厅将对报备有误的事务所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功能于2010年3月15日开通,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务必在规定的报送纸质材料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逾期网络报备功能将关闭,各州(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易造成网络拥挤,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对于没有条件进行网上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应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地点进行网上报备。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保存好登录系统密码。用户名为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登录系统初始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六、加大报备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一)与往年相比,本次报备工作涉及内容更加全面、数据更加详实、要求更加具体,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各所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亲自抓报备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我厅今年加强报备监督检查工作,对各所报送的材料,将进行严格审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在材料报送审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及正确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2)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3)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撤回设立许可。
  七、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昆明市五一路164号云南省财政厅办公楼三楼308室。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注册会计师管理科,650021
  联系电话:0871-3615309  0871-3615983(传真)
  电子邮件:cztchenlijuan@163.com

  附件: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

名 称

 

组织形式

 

成立批准日期

 

工商设立登记日期

 

成立批准文号

 

迁移批准日期*

 

执业证书编号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单位:万元)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上年度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含分所)

 

人员情况**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股东)总数

 

全所从业人数(含分所)

 

总所从业人数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2010年度财务情况(含分所,单位:元)

该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该年度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额

 

该年度业务总收入

 

该年末职业风险基金累计额

 

该年末净资产额

 

该年度职业责任保险费

 

出具审计(鉴证)报告

数量(个)

 

该年末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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