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改造前、后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项目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实施并符合规定条件。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财政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十二条 财政部安排我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我省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我省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我省。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财政奖励资金的4:1比例安排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影印件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对用能单位要简化立项申请手续,并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应参考《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做好能源消耗计量、监测和统计等相关准备工作,为后续节能量核查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后,按照要求(见附件1)及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整齐,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年节能量核查的申请。经用能单位、各市(地)或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认后,节能服务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五份(含电子光盘一份)、省财政厅一份。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组织专家对受理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现场核查,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协调用能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奖励项目资金计划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