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