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应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