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1]33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节能建筑的社会认知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80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能效标识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体形系数、窗墙比、采暖制冷效率以及建筑耗能量等进行测评,将建筑物的能效水平以标识的形式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建筑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居住小区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2、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3、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工程和申报长安杯、鲁班奖的建筑;
4、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
5、其他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
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
建筑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基本要求的,标识为一星;超过10~15%的,标识为二星;超过15~20%的,标识为三星;超过20~25%的,标识为四星;超过25%的,标识为五星。
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1、测评与标识的方法和程序,按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进行实施。
2、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