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公司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成工商办〔2011〕9号)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扩大基层工商机关的行政事权,加强属地管理,促进登记和监管工作的联动,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四川省工商局下放企业登记权限及《关于自然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授权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下放部分公司登记管辖权限通知如下:
一、市局负责住所在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公司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四川省工商局、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外,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住所在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按企业自愿原则选择在公司住所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并行使登记管辖权。
二、按照四川省工商局规定,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再经四川省工商局授权,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工商机关直接登记。其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第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