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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工商办〔2011〕10号)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市食安办《关于印发 〈都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的通知》(成食安办〔2010〕102号)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

  为不断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商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及处理
  (一)各局在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后,应及时作好书面登记,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及时立案查处。
  (二)各局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中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后,应如实做好记录,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及时立案查处,查处情况及时与举报人沟通。
  (三)各局接媒体举报或在媒体报道中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后,应立即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调查处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四)各局辖区交界地区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由受理或巡查发现的辖区工商局第一时间进行前期调查核实并控制事发现场,经核实后确认非本局辖区的管辖范围后,应立即通知所属辖区工商局,并进行现场移交。
  (五)对可能涉及多个局配合调查的食品安全问题,事发地工商局应立即书面上报上级工商机关进行协调,联合处置。
  二、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的移交和联合处理
  各局经核实后确认属职责边界问题或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填写移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报;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应书面转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并依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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