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审查。各地在2010年度年检、验照中,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系租用军队房地产而未取得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应责令其限期提交许可证;逾期不能提交的,暂缓通过年检。对租用军队房地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所属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
(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充分运用企业年度检验措施,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参加年度检验,要求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工商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名单中选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从日常监管和年检、验照等环节强化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资源保护和资源整合等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行业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大执法力度,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据政府关闭决定依法吊销相关企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
(九)规范内资企业注册号的使用。各地要结合2010年度企业年检,认真执行工商总局《
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要求,年内对内资企业注册号按照15位标准进行彻底规范,确保辖区内内资企业注册号规范准确,企业与注册号一一对应。
(十)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结合2010年度年检、验照,进一步做好信息收集、数据录入和信用分类分级等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十一)做好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对本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除特殊原因外,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公司制企业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对应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得擅自免于提交;对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交,更不能指定或推荐企业由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