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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出资。
  (六)企业名称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 +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组织形式。
  (七)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从事股权投资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八)企业章程和合伙协议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九)提交材料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按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件提交规范》相应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当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规范要求提交材料。
  (十)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同时,上述企业还应当经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投促委审批。
  三、监督管理
  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如发现其违反企业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的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到市发改委备案;工商机关在年度检验时可查验企业的备案情况,若发现未备案的应及时抄告市发改委。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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