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工商发〔2011〕33号)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对促进我市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稳妥的开展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行政指导,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规范的登记服务;三是要主动加强同发改、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共同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登记注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以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四)投资者人数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五)资金数额及出资方式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五年之内缴付完毕),首期缴付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最低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两年之内缴付完毕),首期缴付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