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二○一○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成工商发〔2011〕32号)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局《关于改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成工商办〔2007〕27号)精神,现就开展2010年度内资企业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及收费标准
(一)年检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
2011年3月1日前及年检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仍需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法定年检时间结束后,市局将于6月30日后发布催检公告,补检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三)收费标准:根据《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取消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各类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收费,其余各类企业年检收费标准为每户50元。
二、年检管辖、场所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全市企业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承担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营单位年检工作的实施,并在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企业年检窗口。
各区(市)县局(含高新局)登记科(处)负责本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经营单位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局应征求当地政府规服办意见,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本局内开设年检窗口,或委托所属工商所在工商所内开设企业年检窗口,为辖区内各类企业、经营单位开展年检工作。
市局委托区(市)县局登记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年检时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年检材料、营业执照副本送交市局加盖年检章。
三、年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