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公开调价成本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供水企业应在水价成本公开结束前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调价成本公开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供水企业申请水价调整报告及按定价成本监审规定提供的相关成本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定价成本监审。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在定价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与定价成本监审并接受咨询。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出具的水价调整成本监审报告中,应当说明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情况。
第六条 成本监审结果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前15天,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水价调整成本监审结果。
成本监审结果公开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听证会上报告成本监审过程公开和成本监审结果公开情况。
第七条 政府制定价格结论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在最终核定城市供水价格后,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九条 鉴于我省已委托市、州物价局进行省管价格的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市、州物价局应负责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
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供水企业如不按本办法公开企业调价成本、不如实公开成本或者在成本公开中弄虚作假,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本次价格调整,并依照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不执行本办法的,省物价局应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要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