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价成规[2011]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含建制镇)供水价格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调价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果公开、政府制定价格结论公开。
第四条 企业调价成本公开。城市供水企业在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调整时,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及当地媒体公开企业调价成本。成本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附表一)、成本费用情况(附表二),以及与水价调整相关的情况。
供水企业在公开本企业调价成本时,应专门设立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有公众咨询信函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