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石建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办发〔2010〕1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
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深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施工企业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分公司、每个项目、每个班组、每个岗位,使企业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