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3月4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全面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市建设局和市公安局将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3月11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总结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检查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结合《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消防安全教育,认真排查火灾隐患,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研判施工现场火灾规律特点,查找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要逐级落实责任制,定岗、定位、定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力度, 对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隐患较多、问题突出、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