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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

  (六)强化行政问责。加大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力度。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效能低下等行为进行问责。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机构、具体程序等。坚决查处涉及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加强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十堰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分管局长、执法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在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逐步建立职责清晰、管理健全、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特别要抓好以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1、政务公开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属于公开的内容。各单位要公开机关和各科(室)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2、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所属单位及内设科室的职责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标准,让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办事程序。
  3、服务承诺制。以便民、高效为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内容和标准,向群众公开。
  4、限时办结制。所有审批事项必须限时办结;机关内部的政务运行,必须规定完成时限。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时限,提高效率。
  5、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事宜过程中,对申报事项给予否定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理由全面报告上级领导。
  6、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负责地告知询问事项,并正确引导询问人到承办机关办理有关事宜。
  7、无缺位制。各单位必须在法定工作日或本部门承诺的工作日内对外正常办公,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实行A角、B角制,工作日以外必须建立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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