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家组核查后,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建议书》(见附件2表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专家组进行验收,经专家组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见附件2);
四、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建立监管台账。
五、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存在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后,安监机构依据已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内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 (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设计、监测、检测;
(五)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