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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通知
(石建办〔2011〕17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局属相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监管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除正常工程手续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自查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专家组成员应从“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名单”库中抽取,并满足建设工程专业要求,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核查;
  (三)专家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内容见附件1;
  (四)专家组依据检查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见附件2表一);
  (五) 经专家组核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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