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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情 况

13分

1、认真执行辖区内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

2、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以发改委及经信委立项为准)

3、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得2分,每发现1例未执行“三同时”的扣0.5分,扣完为止(以环保局审批项目为准)

4、自2008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得2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依法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核定公布的《湖北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2010年底前,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得2分,每少完成一家扣0.5分,扣完为止

6、强化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2009年底前,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治。按要求实现的,得2分,每有1例超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得1分,发现1例未执法处理的不得分

“三大体系”建设
  情 况
  (10分)

10分

1、环境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4、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5、按要求进行污染源监督监测,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6、加强减排项目现场督查、记录完整,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按时按规定上报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8、按照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布点的要求,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规定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

9、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排污企业情况季报,组织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合计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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