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管理减排情况(13分)
(1)认真执行辖区内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
(2)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以发改委及经信委立项为准)。
(3)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得2分,每发现1例未执行“三同时”的扣0.5分,扣完为止(以环保局审批项目为准)。
(4)自2008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得2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依法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核定公布的《湖北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2010年底前,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得2分,每少完成一家扣0.5分,扣完为止。
(6)强化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2009年底前,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治。按要求实现的,得2分,每有1例超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得1分,发现1例未执法处理的不得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情况(10分)
1、环境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4、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5、按要求进行污染源监督监测,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6、加强减排项目现场督查、记录完整,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按时按规定上报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8、按照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布点的要求,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规定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
9、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排污企业情况季报,组织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五、考核组织
考核分为三个组:
第一组 (市政府副市长成佳刚,副秘书长柯尊群参加检查)
组 长:吴成昌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胡坤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