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客观考核评价“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科学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十二五”起步之年省下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定于2011年2月下旬对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茅箭区、张湾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人民政府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和减排成果。
(三)公开透明,广泛搜集、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科学合理,确保对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减排目标完成指标、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减排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三大体系”建设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定量综合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建立减排“三大体系”、落实减排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考核结果分为完成较好(90分以上)、基本完成(70-89分)、完成较差(69分以下)三个等级。
四、考核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50分)
1、COD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5分)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N%)得25分;完成情况在0~N%之间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算公式:得分=x/N%*25分,x为COD减排实际完成情况,0<x<N%,N%为减排责任目标。每超额完成5%加1分,最多加5分。
2、SO2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5分)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N%)得25分;完成情况在0~N%之间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算公式:得分=x/N%*25分,x为SO2减排实际完成情况,0<x<N%,N%为减排责任目标。每超额完成5%加1分,最多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