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不含深圳)组织当地企业向省财政厅申报,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
3.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与国际领先水平基本同步,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4.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5.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
6.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7.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要件准入。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要件准入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四)竞争性评审。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某一类产业申报项目不足3个,原则上将不组织评审,该类产业专项资金调剂至其他产业安排。
1.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部门代表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专家由省财政厅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抽取。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15人以上单数。
2.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3.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4.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五)项目公示。评审小组综合考虑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实地考察等阶段情况,提出建议扶持项目名单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扶持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领导小组确认。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报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确定最终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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