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10]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从2010年1月1日起,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对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后,取消原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