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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10〕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改革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加快建设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推动技工院校教学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和《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粤劳社发〔2009〕26号),现就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按学生所修学分计收学费。学分制收费可采取预收形式,学生在每学年注册时根据计划学分数或所选课程学分数缴交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学生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可免费补考2次。补考仍不及格,按规定需要重新安排学习的,按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
  三、我省实施学分制试点院校(第一批)共52所,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应在学校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列明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包括各专业每门课程学分数、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学分要求及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五、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其他收费仍按《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
  2. 广东省实施学分制试点技工院校名单(第一批)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

院校类别专业类别

全日制学生

每学分收费标准(元)

国家重点院校一般工种70元/分
高耗材工种85元/分
高级技工院校高级部一般工种75元/分
高耗材工种90元/分
备注:
1. 学分制收费标准按粤价〔2003〕325号文制定的公式计算:每学分学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我省技工院校学年学费保持粤价〔2008〕150号文规定的标准不变。各院校专业毕业学分数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的《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计算。
2. 高耗材工种收费按《关于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及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68号)规定执行。
3. 非全日制学生按全日制学生每学分收费标准的6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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