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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四)优秀艺术社团评比的参加对象为本市高校校级艺术类社团。

  五、报送要求

  (一)艺术表演类每个节目的演出者必须是同一学校学生,同一学校乙组(专业组)学生不得参加甲组(普通组)演出。

  (二)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由各高校在自行评选的基础上按以下数量要求报送组委会:

  1.艺术表演: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在校学生人数1万人以下的,报送节目2-4个;1万人以上的,报送节目3-5个。

  2.艺术作品: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在校学生人数1万人以下的,报送作品(类别不限)6-8件(幅);1万人以上的本专科院校,报送作品(类别不限)8-12件(幅)。

  3.艺术院校及师范院校、普通高校的艺术专业报送节目数另定。

  (三)报送的节目中,独唱、独奏和独舞节目不超过15%,其他节目形式不限。

  (四)艺术作品不要装裱。艺术作品需注明作者姓名、所在院校、联系电话、作品的名称和品种、尺寸大小(横×竖×深)、创作时间等信息,并请标注于作品背面,也可另附纸注明(书法作品不允许在作品正面落款)。版画作品按惯例需在画面四周留出空白并署名。

  (五)各高校校级领导书画摄影作品报送数量不少于4幅(组),人均报送作品数量不超过2幅(组)。

  (六)艺术作品原则上不退还作者。组委会对获奖节目和作品有权在相关活动和资料中使用(包括出版光盘、编辑画册或用于展览、宣传等),不支付作者稿酬,参加单位和作者享有署名权。

  (七)艺术社团: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在校学生人数1万人以下的,报送1-2个;1万人以上的,报送2-3个。

  (八)各类参赛项目由学校统一报送,报送表格另发。

  六、时间安排

  本届展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为各高校开展活动阶段。

  各高校要围绕指导思想、主题和内容的要求,坚持“艺术育人、提高素养;立足普及、广泛参与;鼓励创作、坚持创新”的宗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具有本校特色的艺术活动。要以院、系为单位,发动学生广泛参与,做到“人人都参与,院系有活动,校校有特色”。要组织力量开展创作,在艺术节目、作品上进行创新,创编一批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的艺术佳作。在院、系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高校举办学校艺术节,评选出本校优秀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协调组织有关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者撰写艺术教育论文,进行校级评选,优秀节目、作品、论文及校长作品于2011年9月报送市展演活动组委会(具体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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