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
在提高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基础上,对水稻、油菜、蔬菜(瓜果)大棚、林木火灾(包括公益林)、林木综合、露地西瓜、柑橘树等7个种植业险种,按照当年种植业保费25%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历年积累超过当年种植业保费1.2倍时,继续提取的资金作为政府超赔基金积累。今后我省共保体新增中央和省定种植业险种,同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二、调整种植业品种费率及财政补贴
(一)调整费率。将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调整为:水稻从5%提高到7.5%;蔬菜(瓜果)大棚从3-5%提高到3.6-6%;露地西瓜从5%提高到7.5%;柑橘树从1.5%提高到4%;油菜、林木火灾、林木综合费率不变。
(二)调整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按照不增加农户负担的原则,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调整所增加保费基本上由各级财政承担。具体分担如下:
⒈水稻。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5︰48︰10分担,其他地区按35︰32︰26分担;农户自负7%。
⒉油菜。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5︰45︰10分担,其他地区按35︰30︰25分担;农户自负10%。
⒊公益林。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50︰40︰10分担,其他地区按50︰20︰30分担;农户不承担。
⒋林木火灾及林木综合。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0︰27︰18分担,其他地区按30︰18︰27分担;农户自负25%。
⒌蔬菜(瓜果)大棚。欠发达及海岛地区省、县按33︰22分担,其他地区按22︰33分担;农户自负45%。
⒍露地西瓜。欠发达及海岛地区省、县按36︰24分担,其他地区按24︰36分担;农户自负40%。
⒎柑橘树。欠发达及海岛地区省、县按45︰30分担,其他地区按30︰45分担;农户自负25%。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