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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管、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产品标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能力。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周边县(市、区)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严加监管。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立涉案单位和人员档案,跟踪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安排专人认真查证,及时立案、依法严处。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曾经发生过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乡镇和有过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现象的单位、村以及闲置空房(院)、出租私房等重点区域和人员逐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制贩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违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屡抓屡犯的重点人员,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严禁借承包、转包、外聘、拍卖、合资等名义出租、出借和转让经营许可证。严禁零售经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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