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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严控黑火药、引火线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取消个人燃放的危险性大的烟花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必须对单个(筒)药量、总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并凭经营许可证才能核发或变更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通过购销合同备案工作摸清烟花爆竹流向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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