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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积极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提高安全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新技术和新装备,做大做强。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销售和过程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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