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行业协会的力量,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能力、有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组建节能服务机构。发挥省节能中心的作用,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技能、知识培训,尽快培育一支具备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节能人才队伍,增强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的能力。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切实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四、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纳入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国家要求对获得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实施配套奖励。
(九)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十)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对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十一)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资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十二)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对能源利用效率严重偏低、单位产品能耗严重超限额的单位,逐步实施限期强制节能改造措施,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拒不改造的采取征收惩罚性电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