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一)充分发挥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作用。根据《武汉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食安办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发布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因势利导,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法治、诚信的市场环境。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应当客观、权威和及时,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对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新闻,应当会同市食安办进行报道。
(二)实施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三)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强化行业自律行为,大力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督促生产经营户建立进货验收和销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和实名登记制度等。鼓励行业协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方式成立若干行业小组,便于互通信息、相互促进、相互监督。
六、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绩效考核为手段,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食安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阶段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内容,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评分排序,作为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和评先依据。考核具体形式为:
(一)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审查资料、检查报表和相关工作记录等方式,对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的方式,对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二)共性指标与特色指标相结合。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品种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特色指标主要包括特色工作、创新经验、获得荣誉等。特色指标一般作为加分项。
(三)现场检查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现场检查采取分类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三方评价主要通过品种检测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