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对无证(照)小作坊的监管。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由负责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取缔各类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黑窝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管。城管部门要依法对全市餐厨垃圾(含潲水油、地沟油)进行监管,尽快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
(三)加强对排挡及饮食摊点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排档(含出店经营)、流动饮食摊点等违章占道行为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就餐场所的饮食店进行监管。
(四)加强对自产自销食品的监管。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街边经营门点的自产自销、前店后厂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监管。食用农产品进行粗加工但未改变本质性状的产销行为,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改变本质性状的产销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五)加强对食品冷链环节的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冷链环节的监管,规定厂家和销售商对低温保存的食品在运输、销售时,严格按要求使用冷藏车辆和冷藏设施。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环节经营者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质监、工商部门对运输途中的食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
(六)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制度和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作为本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加强对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租赁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据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房屋出租人进行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区、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区、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区、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回告移交方。对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